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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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4条:

(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和培训,未取得合格证明不得上岗,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幼儿园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档案;

(三)食堂从业人员若有以下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及时退岗或隔离,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有腹泻、呕吐等症状;

2、有感冒咳嗽,热度高于或等于38度。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整理来源:园长幼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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